津环保审〔2017〕167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与区行政审批局工作协同办法的通知
各区行政审批局、各区环保局:
为落实国家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项目的环保审批活动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提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我局按照市审批办要求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精神,制定了《市环保局与区行政审批局工作协同办法》,现印发实施。
附件:市环保局与区行政审批局工作协同办法
2017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环保局与区行政审批局工作协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环境保护局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协调对接,按照《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25号)和《市审批办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行政审批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津审〔2017〕7号)要求,根据市审批办《关于制定市级部门与区行政审批局工作协同机制的通知》,特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环保部的指导下,围绕我市和国家对项目管理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坚持放管结合,推进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相融合、与我市城市定位相适应的审批服务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努力做好项目服务。
2、深入开展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提高审批效率。
3、改进提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三、权限边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一)市级部门权限
1、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2、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
3、重点行业
(1)水利
水库: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区水资源配置调配的项目。
(2)能源
水电站: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全部。
生物质电站:全部。
电网工程:±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500千伏及以下,100千伏以上交流项目。
输油管线:跨区管线项目。
输气管线:跨区管线项目。
(3)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区的项目。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跨区的项目。
(4)冶金有色
钢铁:炼铁、炼钢项目。
焦炭:全部。
电石:全部。
有色冶炼:全部。
铁合金:全部。
钢铁加工:钢压延加工。
(5)原材料
矿山开发:除稀土矿山开发以外的项目。
(6)机械
汽车:整车项目。
(7)轻工
造纸:制浆造纸项目。
印染:全部。
(8)城建
轨道交通:跨区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城市道路:跨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供水:跨区的供水项目。
(9)社会事业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10)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生产、销售、使用及其退役(Ⅱ类射线装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电磁辐射设施: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以外及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11)市政府授权审批的其他项目;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区行政审批局权限
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环保部审批或市环保局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区级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权限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市级部门权限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区行政审批局权限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区级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权限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一)市级部门权限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二)区行政审批局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三)区级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辐射安全许可
(一)市级部门权限
除国家环保部审批项目及区级审批项目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区行政审批局权限
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单独的IV、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
(三)区级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权限
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市级部门权限
核技术利用:生产、销售、使用及其退役(Ⅱ类射线装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电磁辐射设施: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以外及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区行政审批局权限
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环保部审批或市环保局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区级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权限
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市级权限委托下放区县实施)
(一)市级部门权限
核技术利用:生产、销售、使用及其退役(Ⅱ类射线装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电磁辐射设施: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以外及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区行政审批局权限
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环保部审批或市环保局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区级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权限
同级审批统计监管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
该事项权限全部为市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该事项权限全部为市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该事项权限全部为市级
四、联动办法
(一)业务辅导流程
1、不定期组织对各区环评、辐射等审批事项进行业务培训。
2、对于新发布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级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告知各区审批人员。
3、对于各区的业务咨询电话或请示文件,及时进行答复。
4、继续配合市审批办,对各区审批局的环保审批案卷进行抽查、评分,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文件印发流程
工作人员起草公文并报审;由处长审阅把关并签署,如有需要沟通其他相关处室会签;经办公室审改并签署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需局长审批的,再报局长审批;排版、校对;印发并按要求寄送。
(三)专网密钥授权流程
1、专网事项涉及处室与信息中心联名向市审批办行文;
2、市审批办与市环保局网络技术人员对接,沟通工作方案;
3、市环保局将专网端口链接至市审批办服务器;
4、市审批办将专网端口链接至各区审批人员终端、分配地址。
(四)空白证照发放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
各区行政审批局向市环保局辐射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空白证照,经处室领导审签核对后,及时发放。
(五)行政许可政策解释流程
各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市环保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政策文件解释问题,需以请示文件形式上报市环保局,经相关处室研究协商后以文件形式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对于涉及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解释反馈意见,市环保局酌情抄送各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环保许可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归属发布部门,市环保局无权解读。
五、工作要求
(一)对区行政审批局加强审批业务指导
我局不定期组织各区审批局环评、辐射等审批事项进行业务培训,编制下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手册》和《环评审批约束性条款》等业务指导资料。
(二)对区级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工作任务分工表》,逐条落实责任处室,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在各区层面,各区环保局将原审批科调整为项目监管科,建立与行政审批局定期沟通机制,通过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材料定期移交等制度,实现审批、验收信息及时对接,做到审批和监管联动。其中审批项目目录每月移交一次,文档资料每季度移交一次。
(三)区级部门与区行政审批局建立联动协同机制
1、信息数据共享
目前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数据信息,均已纳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于绩效管理系统”,区行政审批局与区环保局之间搭建信息平台,定期将项目审批情况发送至区环保局,同时区环保局将项目监管情况发送至区行政审批局,实现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步衔接。
2、业务技术共享
市环保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和市环保局网上全部公开,并实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验收在市环保局外网站全过程公开,在行政审批服务网公布所有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提供电子表格下载,并及时对天津市企业发展共享服务网平台上的相关环保审批和环评中介服务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为企业和各区审批局及时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文件内容提供便利。
3、档案资料共享
目前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档案资料,包括审批要件及许可结果,均已实现上传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于绩效管理系统”,可通过区环保局与区行政审批局之间联网互通,实现档案资料共享。
抄送:市审批办。
英国bet365公司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