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天津市2018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企业名单的公示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2017〕14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相关要求,我市已完成2018年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管理工作,经过企业备案材料申报、区环保部门初审、市环保局复审等程序,现将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见附件)。
2018年1月16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 洪礼楠
联系电话/传真:022-87671522/022-87671577;
市环科院 彭 茵
联系电话:022-87671958)